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林场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七条 林场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第五十八条 林杨在林地使用权出售、转让、出租、征用、投资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