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规定,

第五条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 房地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投资 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六条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理解相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对象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核算和披 露要求,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 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恰当分类。


第七条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 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其因遵循相 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分析这 些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委托人根据会计 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 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等。


第九条 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对投资性房 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 况和区位状况,收集相关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文件;没有 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投 资性房地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