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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购燃料油,同时生产出非应税消费品沥青和应税消费品基础油,不知是否需要分开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1号)的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因此,如您司外购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抵扣消费税税款,并建立抵扣税款台账。如不符合,则不可以抵扣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