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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的电费都是我公司先交,供电公司开一张总票给我公司后我公司再向住宅用户和商铺用户收回相关的电费和公摊电费,我公司没有加价和开具相关发票,请问这样是否构成转售电力行为,是否需要缴纳相关增值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此规定上述行为需缴纳增值税,若按照规定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款项,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