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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里,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