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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五险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