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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请问有关房屋购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是签订购房合同日起还是拿到房产证之日起,或者是其他有效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五条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