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五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 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