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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10]9号
)
规定,
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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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10]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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