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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广告公司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多少?是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应按规定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