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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付款单位不接受电子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
增值税
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
的规定,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
增值税
普通发票相同。因此,收票方在收到开票方开具的
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后,可自行打印为纸质发票留存。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
增值税
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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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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