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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如何对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如何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进行管理?

根据《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农〔2017〕72号)规定,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 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四十三条 林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林场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在备查薄中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存货是指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采伐后验收入库的木材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