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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包工程预提费用的税收处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请问如何界定资料充分?

解答:年度申报预提工程款计入开发成本计算扣除时,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交付使用证明,正式的出包合同,出包工程的项目预算书以及预算调整的相关证明等,另外还需提供下表。
出包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税务登记号
承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出包合同号
出包项目开工日期
出包项目完工日期
合同金额
已开票金额
发票号码
预提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