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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列支时间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请问如何理解31号文第35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不得滞后。”
解答:企业所得税5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完工的,可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选择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但是最迟不得晚于完工年度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