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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中,政府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