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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进行开发。该工程进度已超过40%,公司计划把该项目的一半在建工程出售给A公司,我司剩下一半自己开发。在出售该在建工程时,原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出售部分占地为项目的一半,土地出让金也是一半)能否作为销项的抵减额?

如您指的是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点才能扣除土地价款;若不符合以上两点,则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