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如何按照产出法和投入法来确定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