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下列原则 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 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 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