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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下列原则 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 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 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