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 计量。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一)仓储费用; (二)日常维护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