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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政府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十五条 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 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 准收回物资时,将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 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