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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尚未竣工验收,因各种原因提前交付,所得税是否以交付面积确认收入?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的三个标志分别为:(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房地产企业虽未竣工验收,但是已经交付使用,意味着该项开发产品已经符合完工标准。要注意的是,即使仅是部分交付,作为交付开发产品同一成本对象的全部均视为已经完工。
如果已经完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和金额,而不是以实际交付面积来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完工开发产品,如果未签合同仅交付定金的,不符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