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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
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
财会〔2017〕23号
)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的,应 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按规定 确认相关销售收入或将销售取得的价款大于所承担的相关 税费后的差额做应缴款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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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23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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