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
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收
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