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