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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一家A公司该公司已清算,清算时有一物业作为股东投资款回收的形式转到我公司名下,清算公司向我公司开发票的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前,但是过户至今未完成,11月我司因该物业收到的租金,是按新项目按11%销项税额计税还是按照老项目5%简易办法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判断是否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后,按上述原则界定。如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