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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