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合同变更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