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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接受现金及设备捐赠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由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与该法精神不符的旧政策都应终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最新的,按照这两份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以下五点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这一规定同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机构,包括国有的和民营的医疗机构。因此,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上述五点收入为免税收入。除上述范围内的五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