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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调查过程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什么资料?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享有著作 权的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调查过程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 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 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三)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 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 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等;
(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情况;
(七)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 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 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
(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十三)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