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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如何合理确定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41号规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明确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出具林权证或者相 关权属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核 查验证。
第十三条 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 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是价值评估的基础。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前,可以 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森 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 报告。
第十五条 当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由相关专业机 构为满足所进行的资产评估需求,通过开展调查工作,以出 具调查报告方式确定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对调查工作 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