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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要清算吗?如何进行清算?

根据《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财农〔2017〕72号)规定,

第六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林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林场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林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条 林场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林场,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林场,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