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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里,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候如何进行处理?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具有合同生效的一切要件,并能够执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不存在歧义】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手段等明确】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合同是真实的商业合同】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能够确定收回对价】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