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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清算企业可以弥补之前亏损吗?
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60号
)
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 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
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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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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