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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如何计量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三十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