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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中,政府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如何确定取得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

第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