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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 政府如何确定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成本?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物资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为特定项目专门购 入或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通常应采用个别计 价法确定发出物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