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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基金产品类账户投资产生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如您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请按规定操作。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如需开具专用发票,则差额扣除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其他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