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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可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如购房者要求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可选择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仅作为预收款凭证,不用于产权办理”。待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