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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能否计提折旧?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有一幢大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根据承建公司的决算预估入账,将用于出租的4层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作为租金收入的相应成本。请问固定资产可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吗?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税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因此,将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