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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设备安装企业,在这个地方有一项安装工程,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已经同意我们进行老项目增值税进行简易征收,请问缴纳时,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现在实务中可能不再要原件了,具体以当地税局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