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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减免收入及所得可以弥补应税亏损吗,应税所得可以弥补减免所得吗?
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48号
)
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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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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