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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风受灾影响,需修理后才能使用,计划于2017年上半年修理,本月开始暂停折旧,对于将要发生的修理费用,公司计划于本月根据预计金额计提一笔修理费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的损益科目为“资产减值损失”),根据税法规定此两项计提都不能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因公司有投保,这笔修理费将会在2017年得到理赔,这笔保险理赔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是否也不应计入2017年度的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因此,你司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该固定资产损毁是否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的,需进行专项申报可进行税前扣除,如形成收益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