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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中,政府需要在财务报告中如何披露政府储备物资?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储 备物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政府储备物资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但期 末尚未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
(三)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四)其他有关政府储备物资变动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