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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