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规定,请按规定操作。如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如需开具专用发票,则差额扣除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其他部分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普通发票的,可按全额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