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采取销售采购方式对政府储备 物资进行更新(轮换)的,应当将物资轮出视为物资销售, 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将物资轮入视为物资采购, 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 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