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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什么是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