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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自然人互相发生借款涉及的财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企业借自然人资金的涉税问题
一、无偿使用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用自然人资金,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二、有偿使用
企业从自然人处借得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1、增值税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给自然人利息费用,必须取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方可做为有效票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如果提供借款的自然人属于企业股东,则借贷双方属于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借贷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还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此比例规定如下:金融企业的为5:1,其他企业:2:1;
2.3、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自然人的借款利息,自然人应按照“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个人费用,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在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企业应依据发票全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企业应依据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只能将其作为预缴税款扣减,不得据此免除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种情况:自然人借企业资金的涉税问题
一、无偿使用
1、增值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自然人使用,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并根据企业的纳税认定身份计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按照合理水平确定服务收入,计征增值税,并应向自然人提供发票。
2、印花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二、有偿使用
企业将资金有偿借给自然人使用,正常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即可。
第三种情况:特殊情况
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