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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该关注什么?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 收益,并关注相关经营情况。著作权资产的预期收益通常通 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作 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具有充分证据 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 生收益时,应当谨慎、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著作权资 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应当 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可以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著作权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 确定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剩余经济寿命可以通过综合考虑 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 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作品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