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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等待遇,如何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
      (1)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